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專案,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專案,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
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n
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專案,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專案,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
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n
旅遊合同一般繳納的是定金,不是押金。
關於旅遊合同定金是否可以退的情況,具體如下:
1、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旅行社若有證明顯示雙方達成了一份口頭協議,也是可以的。
2、能不能退的關鍵是看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3、如果約定了可以退,就可以退;如果約定了不可以退,就不可以退。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簽訂旅遊合同時存在以下條款的可以拒絕:
一、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二、飛機故障產生額外費用應分攤;
三、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財產損失應賠償。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五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