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體的閃點小於等於45攝氏度。易燃液體是指易於揮發和燃燒的液態物質,這類液體極其容易燃燒和揮發,常溫下遇火便會迅速燃燒,比如煤油、松節油、乙醇、苯等。
易燃液體是指常溫下以液體狀態存在,遇火容易引起燃燒的物質。
易燃液體在運輸的過程中不得與其他的品種混裝、混放,還應該特別注意防火、防熱、防撞擊。
易燃液體具有易燃易爆性、受熱膨脹性、高度的流動擴充套件性、易聚集靜電等特性。
易燃液體的閃點小於等於45攝氏度。易燃液體是指易於揮發和燃燒的液態物質,這類液體極其容易燃燒和揮發,常溫下遇火便會迅速燃燒,比如煤油、松節油、乙醇、苯等。
易燃液體是指常溫下以液體狀態存在,遇火容易引起燃燒的物質。
易燃液體在運輸的過程中不得與其他的品種混裝、混放,還應該特別注意防火、防熱、防撞擊。
易燃液體具有易燃易爆性、受熱膨脹性、高度的流動擴充套件性、易聚集靜電等特性。
易燃液體其閃點低於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至45°C之間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
易燃液體及其所揮發的可燃氣體,遇火迅速燃燒;所揮發的可燃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時,遇火星即發生爆炸;存放密閉容器中的易燃液體,受熱後能使容器爆裂而引起燃燒;大量可燃氣體擴散到空氣中,使人畜中毒或窒息。運輸中一般不得與其他品種混裝混放。應特別注意防火、防熱、防撞擊,並按安全要求進行操作。
易燃氣體的閃點小於等於28度,閃點表示可燃液體性質指標之一,低於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45°C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易燃氣體與易燃液體、固體相比,更容易燃燒,且燃燒速度快,一燃即盡。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比複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著火爆炸危險性大。
易燃氣體的閃點小於等於39度,閃點是可燃性液體貯存、運輸和使用的一個安全指標,同時也是可燃性液體的揮發性指標。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使用某種點火源造成液體汽化而著火的最低溫度。《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將易燃氣體列為第2.1類危險貨物。此類氣體洩漏時,遇明火、高溫或光照,會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氫氣、甲烷、乙炔、含易燃氣體的打火機等。在通常條件下以氣態存在的極易燃燒的物質。經壓縮後使它的體積縮小或變成液體而裝入耐壓容器的物質,叫做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其中有些氣體具有易燃效能,如氫、乙烯、乙炔、環丙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