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大方面:
第一:專利管理戰略
吸收專利管理人才,建立專利管理部門;制訂專利管理制度,規範專利管理行為;完善專利檔案,跟蹤專利動態;組織專利申報,引進保護措施;提出專利保護訴訟,進行專利訴訟抗辯。第二:專利申請戰略
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佔領市場。第三:專利保護戰略
專利未報,保密先行;產品未銷,專利先有;市場未明,防禦先做;合同未籤;文獻先查;訴訟未提,漏洞先補;官司未應,無效先得;銷路未衰,技改先出;廣告未出,外觀先遞;麻煩未出,律師先請
主要有三大方面:
第一:專利管理戰略
吸收專利管理人才,建立專利管理部門;制訂專利管理制度,規範專利管理行為;完善專利檔案,跟蹤專利動態;組織專利申報,引進保護措施;提出專利保護訴訟,進行專利訴訟抗辯。第二:專利申請戰略
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佔領市場。第三:專利保護戰略
專利未報,保密先行;產品未銷,專利先有;市場未明,防禦先做;合同未籤;文獻先查;訴訟未提,漏洞先補;官司未應,無效先得;銷路未衰,技改先出;廣告未出,外觀先遞;麻煩未出,律師先請
智慧財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透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
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透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智慧財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智慧財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其三,司法保護,指對智慧財產權透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其四,智慧財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智慧財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透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其五,智慧財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濟。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透過正確合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包括: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等被法律認可的物件。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