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因為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因為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替他人債務擔保的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7條第1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實踐中,借名買房通常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一)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事實購房人若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二)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
(三)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
(四)如果銀行最後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