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將同一筆經濟業務,一方面計入總賬賬戶,另一方面也同樣計入其所屬的明細賬賬戶。但對無明細賬戶的,不必要在總賬外再設明細賬,避免重複登記。
要求 : 1、 同時 : 即在同一會計期間既要登記總帳也要登記明細帳 。
2、 同向 : 即登記總帳的方向(借貸方)與登記明細帳的方向相同 。
3、 等額 : 即計入總帳的金額與計入其所屬明細帳的金額之和應相等。
定義:將同一筆經濟業務,一方面計入總賬賬戶,另一方面也同樣計入其所屬的明細賬賬戶。但對無明細賬戶的,不必要在總賬外再設明細賬,避免重複登記。
要求 : 1、 同時 : 即在同一會計期間既要登記總帳也要登記明細帳 。
2、 同向 : 即登記總帳的方向(借貸方)與登記明細帳的方向相同 。
3、 等額 : 即計入總帳的金額與計入其所屬明細帳的金額之和應相等。
平行登記是指對每一項經濟業務,一方面要在有關的總分類賬戶中進行總括登記,另一方面還要在其所屬的有關明細分類賬戶中進行明細登記(沒有明細分類賬戶或沒有涉及明細分類賬戶的除外)。
登記方法:
1、依據相同,登記總分類賬與明細分類賬都要以相關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2、同期登記,對於所發生的一筆經濟業務,根據有關會計憑證來進全面的分析,登記總分類賬戶的同時,還要在同一會計期間記入總分類賬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
3、同向登記,把有關會計科目的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以相同方向進行登記,也就是說計入總分類賬借方的同時,也要計入明細分類賬會計科目的借方,如果是計貸方,同樣要分別計入貸方;
4、等額登記,在登記金額時,總分類賬的金額要與明細分類賬的金額相等。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登記包括的權力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