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分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是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原始記錄,也是明確經濟責任和據以記賬的原始依據。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來源來分,又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
2、記賬憑證是根據稽核準確的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並確定會計分錄而填制的,據以登記賬簿的憑證。常用的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一般在記賬前,應根據原始憑證編制相應的記賬憑證,因為原始憑證的形式和格式多種多樣,直接據以人賬容易發生差錯。
會計憑證的分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是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原始記錄,也是明確經濟責任和據以記賬的原始依據。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來源來分,又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
2、記賬憑證是根據稽核準確的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並確定會計分錄而填制的,據以登記賬簿的憑證。常用的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一般在記賬前,應根據原始憑證編制相應的記賬憑證,因為原始憑證的形式和格式多種多樣,直接據以人賬容易發生差錯。
《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的,是記賬的主要依據。實際工作中,常用的記賬憑證主要有專用憑證和通用憑證兩種格式,儘管記賬憑 證的型別多樣,但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記賬憑證的名稱,編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記賬憑證的編號,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記賬標識,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會計主管、 記賬、稽核、出納和制單等有關人員的簽章。無論使用哪種格式,記賬憑證主要 有以下七方面內容 記賬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記賬標識、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