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對價”是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所付出的現金資產或者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的債務。
在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下,英美合同法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我國合同法針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簽訂不存在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合併對價”是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所付出的現金資產或者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的債務。
在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下,英美合同法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我國合同法針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簽訂不存在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這句話成立的一個前提條件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對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如果你控制了一個企業,那你得付出一定的代價,這個代價就是合併對價。由於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所以你付出的商品也是按公允價值成交的,需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這也是增值稅法關於視同銷售的8種情況中的一種情況。對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不需要確認收入,因為這相當於企業內部資產的轉移,就這個集團來講,企業的資產並沒有增加或減少。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非流通股股東當時獲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時,價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獲得的,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票市場獲得的股票,價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見,應該支付對價。
給付對價,是指在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取得一定權利須履行相應義務、履行一定義務須得到相應權利。
《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對價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這一專有名詞的漢譯,從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體諒、考慮、報酬及需要考慮的事項等含義。法律上所謂“consideration”則是指在合同關係中,履行義務的一方由於履行義務而得到某種利益,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一方由於接受義務履行而遭受某種損失。此外,接受義務履行的當事人誠實地放棄了某項請求權也被視為有效的“consideration”。故從法律意義上可將對價理解為“對應的代價”,即合同一方對應於另一方的義務履行而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