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的人是可以結婚的。民法典已將禁止有重大疾病的人結婚刪除掉,因此按照最新的法律來看,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結婚。但是應將患病情況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對方,否則對方知道其患病狀況後可以在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精神疾病的人是可以結婚的。民法典已將禁止有重大疾病的人結婚刪除掉,因此按照最新的法律來看,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結婚。但是應將患病情況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對方,否則對方知道其患病狀況後可以在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第3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社保中不包括重大疾病保險,在社保中的醫療保險中是包括大病保險的,可以給予大病補償。但大病和重疾完全是兩個概念,它們的保險屬性、保障物件、保障內容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大病保險是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的費用後,給與一定的補償,而重大疾病保險是隻要患保險合同內約定的重疾,且符合理賠的要求,保險公司就會定額賠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