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為: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49條的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高於3萬元的,按其規定執行。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高於3萬元的,按其規定執行。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 ...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 ...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
設立基金公司的條件有:
(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 ...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要求最多不超過50個人;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公司註冊最低要求為3萬元人民幣,可採用認繳的形式;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其中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 ...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
股份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
證券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