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必須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身份證號、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借款時間的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借款出借形式、借款利息、還款的具體年月日、最後是出借人、借款人親自簽名、按手印、寫上日期。
如果雙方之間的借款有擔保人擔保借款,擔保人也必須在擔保人簽名欄中籤名以及按手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條必須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身份證號、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借款時間的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借款出借形式、借款利息、還款的具體年月日、最後是出借人、借款人親自簽名、按手印、寫上日期。
如果雙方之間的借款有擔保人擔保借款,擔保人也必須在擔保人簽名欄中籤名以及按手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不需要,借錢給別人,借條必須寫,收條不需要寫。對方當面寫了規範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也無需再寫收條之類的憑據,因為收條的功能和使用範圍,一般適用於不要求歸還的收取款項(如收到房租費、水電費、贊助費、災區捐款等),並不適合在借錢的場合下運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
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