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財產的分割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未婚同居財產的分割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為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自辦理結婚登記起的工資收入等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法律有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婚前的就屬於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再婚的時候也一樣,婚前的財產不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個人財產也不會因時間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為題主要看是結婚登記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婚後顯然屬於共同財產,婚前屬於個人財產。簡單這樣區分就可以了,如果有特殊情況,就要具體分析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父母都去世財產的分割是如果留有遺囑,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則按法定的繼承順序,由子女和其它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繼承時,可以平均繼承,也可以不平均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