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是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規的,女方生下孩子後應自身不具備撫養能力,送託與他人撫養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從中獲取利益(即變相買賣嬰幼兒)。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未婚生育是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規的,女方生下孩子後應自身不具備撫養能力,送託與他人撫養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從中獲取利益(即變相買賣嬰幼兒)。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收養制度是最新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之一。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條文規定,把孩子送人撫養不犯法,但必須是隻有在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時,才可以作為送養人送養孩子,且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
生活困難小孩送人撫養必須經過合法的收養手續才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四條,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