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於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
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後,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佔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百分之30及以上的。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於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
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後,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佔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百分之30及以上的。
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只能以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
因為只有確定屬於工傷,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後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賠償權利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
1、直接出口:直接出口是指企業將產品直接出售給外國經銷商或進口商,獨立完成產品出口業務,直接從事國際市場營銷。企業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直接出口:一是在國外設立銷售部;二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三是派遣國外巡迴推銷員;四是使用國外的經銷商或代理商。
2、間接出口:間接出口是指企業將其產品賣給國外的中間商,由其負責產品進入東道國市場。間接出口的渠道不少,有國內出口商、國內出口代理商、出口管理公司、合作組織以及利用外企駐中國採購處將產品轉售國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