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性原則:凡在產品成本成本中佔有較大比重的,應該以單獨的成本專案“直接材料”列示,而對於那些比重較小的材料費用,即使是直接計入費用,為了簡化成本核算,也可將其列入製造費用,與其他製造費用一起進行分配。
2、構成產品實體並能直接確定歸屬物件的材料費,應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對於幾種產品共同耗費的間接材料費,應選擇適當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
1、重要性原則:凡在產品成本成本中佔有較大比重的,應該以單獨的成本專案“直接材料”列示,而對於那些比重較小的材料費用,即使是直接計入費用,為了簡化成本核算,也可將其列入製造費用,與其他製造費用一起進行分配。
2、構成產品實體並能直接確定歸屬物件的材料費,應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對於幾種產品共同耗費的間接材料費,應選擇適當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
1、重要性原則:凡在產品成本成本中佔有較大比重的,應該以單獨的成本專案“直接材料”列示,而對於那些比重較小的材料費用,即使是直接計入費用,為了簡化成本核算,也可將其列入製造費用,與其他製造費用一起進行分配。
2、構成產品實體並能直接確定歸屬物件的材料費,應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對於幾種產品共同耗費的間接材料費,應選擇適當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產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專案 。
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的標準有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節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