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結果無效,並且要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選舉結果無效,並且要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根據民政部等12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範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主體、程式、結果的運用等內容。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對賄選的認定:賄選是指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以實現行為人希望達到的選舉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徵:
賄選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賄選及其他破壞選舉行為,妨害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對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一種侵犯。賄選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收買選民、代表或選舉機構工作人員。賄選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賄選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對賄選的處理:
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賄選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賄選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違法同時必然構成違紀的事實,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