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
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
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一、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二、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三、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五、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申請流程條件如下:
(1)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2)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3)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法律依據】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