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臨時身份證需要申請人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戶籍親屬人員情況等相關資訊,這是在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情況。
乘機時未攜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可以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申請時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戶口本或駕駛證、社保卡、暫住證、工作證、介紹信,或過期的身份證、護照、《臨時身份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及兩張本人近期1寸證件照片。
機場臨時身份證需要申請人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戶籍親屬人員情況等相關資訊,這是在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情況。
乘機時未攜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可以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申請時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戶口本或駕駛證、社保卡、暫住證、工作證、介紹信,或過期的身份證、護照、《臨時身份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及兩張本人近期1寸證件照片。
機場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用到的材料有:
1、乘機時未攜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可以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2、申請時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戶口本或駕駛證、社保卡、暫住證、工作證、介紹信,或過期的身份證、護照、《臨時身份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及兩張本人近期1寸證件照片。
3、無法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戶籍親屬人員情況等相關資訊。
4、機場公安機關查驗無誤後為其簽發《臨時身份證明》。
關於《臨時身份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檔案。
2、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辦理臨時身份證手續時,應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申辦居民身份證回執或報失登記表(即遺失居民身份證應先辦理報失手續),交公安機關稽核,並填寫《申領臨時身份證登記表》。
根據有關規定,臨時身份證的使用範圍僅限用於辦理乘坐飛機、車船和投宿旅店手續時使用。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