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以後一般不能退捕,批捕後,一般不會撤銷。如果批捕後認定無罪或者不予起訴的,予以釋放;如果批捕後認定不符合批捕條件的,予以裁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同樣,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批捕以後一般不能退捕,批捕後,一般不會撤銷。如果批捕後認定無罪或者不予起訴的,予以釋放;如果批捕後認定不符合批捕條件的,予以裁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同樣,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批捕後能放人,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後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並釋放當事人。刑事案件立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後繼續偵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是不會起訴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