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兩個月之內會判決,如果需要延期的話最多也不會超過三個月,對於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情況非常的特殊還需要延長,需要報批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對此做出了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公訴案件的法院審理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開庭後何時下判,這和普通審判一樣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時間。
法律上儘管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時限。如果再審按一審程式審理,並適用簡易程式的話,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按普通程式的話,立案後六個月內判決。如果再審按二審程式審理,則從三個月內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
檢察院移交到法院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開庭。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
1、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的環節。各環節時限如下:庭前審查環節:按普通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7日內審查完畢; 按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3日內審查完畢。
2、庭前準備環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 ...
檢察院不公訴後是不能批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
檢察院審查起訴兩個月以內審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 ...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 ...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需要查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需要已經查清的部分罪行達到起訴條件。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量的要求,是指用以明犯罪事實的每一個證據依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