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益,即法承認、實現、保障的利益。在法律中有時它直接以"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等用語表現出來,大部分以"權力""權利"等用語表現出來;
2、法益以利益接受法律保護的層次不同分為權利、權力,弱保護法益,放任自由利益;
3、法益和權利不是等同的概念。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享受權利要達到的目的。所有的權利都是法益,但並不能反過來說所有的法益都是權利,法益除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外,還表現為權力以及弱保護法益、放任自由利益。
1、法益,即法承認、實現、保障的利益。在法律中有時它直接以"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等用語表現出來,大部分以"權力""權利"等用語表現出來;
2、法益以利益接受法律保護的層次不同分為權利、權力,弱保護法益,放任自由利益;
3、法益和權利不是等同的概念。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享受權利要達到的目的。所有的權利都是法益,但並不能反過來說所有的法益都是權利,法益除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外,還表現為權力以及弱保護法益、放任自由利益。
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兩者的關係: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來源於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衝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
可見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具有統一性,兩者是不可分離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公民擁有某一項權利,相應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這一權利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共存的,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規定說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