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股權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形包括
(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但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2、(注意)但是根據2015年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的企業的投資按金融工具準則計算,也就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長期股權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形包括
(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但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2、(注意)但是根據2015年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的企業的投資按金融工具準則計算,也就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成本法和權益法主要針對的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主要區別如下:
1、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不發生變化的(除了增資或處置);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變動的。
2、核算不同:在確認長期投資時,權益法是以投資方佔接受投資企業的權益的份額來做賬;成本法是以投資方實際投入的成本做賬。
3、適用範圍不同:
成本法適用的範圍: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適用的範圍:
(1)共同控制。
(2)重大影響。
權益法和成本法是長期投資的兩種核算方法。在確認長期投資時,權益法是以投資方佔接受投資企業的權益的份額來做賬;成本法是以投資方實際投入的成本做賬。
成本法的適用範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權益法:適用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通常佔股在20%~50%。成本法:適用情況為能夠實施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子公司(即佔股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