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
對於欠款糾紛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欠款,或者能證明欠款但不能證明欠款人逾期欠款不還的就算證據不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
對於欠款糾紛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欠款,或者能證明欠款但不能證明欠款人逾期欠款不還的就算證據不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如果是用真實身份,真實的事由進行的活動,不算詐騙行為,應該屬於社會上常說的老賴,屬於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只有滿足下列要件才構成詐騙罪: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但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說白了,就是要明確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並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3、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