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欠錢不還,法院並不會直接抓人拘留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申報財產義務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才會進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對於欠錢不還,法院並不會直接抓人拘留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申報財產義務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才會進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地方檢察院不批捕警察不能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債務形成原因屬於法人債務,則可以透過司法程式凍結、查封公司或公司的帳行帳號及其它財產;如果債務形成原因屬於法人的個人行為或原因,則不能查封公司或公司帳號及公司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