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歷史型別的含義,及劃分標準法的歷史型別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法所做的分類。劃分法的歷史型別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型別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型別。以此標準,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型別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法的歷史型別的含義,及劃分標準法的歷史型別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法所做的分類。劃分法的歷史型別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型別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型別。以此標準,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型別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鄭莊公、齊桓公、晉文公、楚莊王、秦穆公、魏文侯、齊威王、秦獻公、秦惠文王、趙武靈王、燕昭王等
這些君主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 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扶大廈之將頃,挽狂瀾於即倒。 雖然與他們同時期的雄主不算少數,但多半是靠著父輩的強大基礎而發展起來的,譬如齊閔王、趙惠文王、魏武侯等。
文帝朝:虞慶則;韋世康;蘇威;盧愷;韋世康;牛弘;
高祖朝:李綱;封德彝;楊恭仁;
太宗朝:長孫無忌;杜淹;杜如晦;戴胄;高士廉;侯君集;楊師道;劉洎;馬周;盧承慶;
高宗朝:高季輔;褚遂良;柳奭;來濟;唐臨;李義府;劉祥道;楊弘武;盧承慶;李敬玄;
則天朝:韋待價;武承嗣;武三思;樂思晦;李景諶;韋安石;
中宗朝:張柬之;韋安石;唐休璟;李嶠;韋巨源;蘇瑰;張嘉福;
睿宗朝:宋璟;劉幽求;郭元振;畢構;蕭至忠;
玄宗朝:蕭至忠;魏知古;崔日用;盧懷慎;宋璟;王晙;裴漼;宋璟;裴光庭;蕭嵩;李皓;李林甫;楊國忠;
肅宗朝:房琯;韋陟;李峴;
代宗朝:劉晏;李峴;崔寓;裴遵慶;劉晏;顏真卿;
德宗朝:顏真卿;喬琳;蕭復;劉滋;竇參;李彤;顧少連;賈耽;
順宗朝:賈耽;鄭珣瑜;
憲宗朝:鄭珣瑜;高郢;李巽;鄭餘慶;崔邠;韓皋;趙宗儒;張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