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於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於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1、身份證變更證明,需要到公安的戶政部門開具。
2、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准變更。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身份證變更證明,需要到公安的戶政部門開具。
2、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准變更。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