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當前社會死刑雖然是刑罰的終極方式,但是死刑的執行過程還是比較嚴肅的,在經過一審、二審之後,死刑才會被最終確認。死緩和死刑不僅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二者還是一個對立的關係。犯罪分子犯了很大的罪後,都想盡辦法讓自己獲得死緩的結果,因為死緩有很大希望變為有期徒刑。但是犯人被判處死刑後就再也沒有希望。
其實死緩也是死刑的一種,但是根據我們刑法的規定它指的是對於那些應該判處死刑的罪犯,但是他們造成的危害並沒有達到立即執行死刑的程度,所以不用立即執行。從犯人這兩年中的表現再來定奪他最終會不會被執行死刑,而這種處罰也是我們國家獨創的一種變通死刑的一種方式。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突出的話,也是都會獲得很多次數不等和期限不同的減刑。
拐賣22名兒童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以處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