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院長批准適當延長。
2、但是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
3、可以到立案庭諮詢,是否因為證據不全而沒有立案,法院接收材料不等於同意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院長批准適當延長。
2、但是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
3、可以到立案庭諮詢,是否因為證據不全而沒有立案,法院接收材料不等於同意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關於立案後多久開庭的問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以上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開庭的時間不會超過審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內,何時開庭由法院自行安排。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法院立案後應該先通知被告,通知被告後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上述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後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採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法律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