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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仲裁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仲裁有哪些規定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或裁或訴二選一,撤銷裁決應再審,專屬管轄可突破,裁前保全須謹慎等。

  《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開庭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開庭方式有:

  1、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適用簡易程式和和適用普通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法上訴理由有哪些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都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   第二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種類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二、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

民事訴訟法適用裁定的哪些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於程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 ...

在刑訴法律師會見哪些規定

  在刑訴法律師會見中的規定有: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 ...

高空墜物民事賠償具體哪些規定

  高空墜物民事賠償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 ...

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相關規定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到二百一十三條都是關於抗訴的規定。   如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勞動法關於急辭都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