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或裁或訴二選一,撤銷裁決應再審,專屬管轄可突破,裁前保全須謹慎等。
《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或裁或訴二選一,撤銷裁決應再審,專屬管轄可突破,裁前保全須謹慎等。
《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開庭方式有:
1、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適用簡易程式和和適用普通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