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對證據的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是以一種近乎完美的舉證要求來規定,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作了如此規定,有的學者稱之為“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絡。它是由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