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經行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經行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統計調查方式有五種,分別是普查、抽樣調查、統計報表、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統計調查亦稱“統計觀察”。有組織地蒐集各種統計資料的工作。明確調查的目的,確定調查物件和調查表,規定調查時間和地點等,是統計資料整理和分析的前提。按調查的組織方式,可分為定期統計報表和專門調查;按調查物件的範圍,可分為全面調查(對調查物件的全部單位進行登記)和非全面調查(包括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透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