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法人一章第四節專門規定了“特別法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說,“法人”分類是我國立法的創新。“儘管現在對法人的分類,營利和非營利的分類,關於特別法人的規定,關於非法人組織的確認,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確實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法人一章第四節專門規定了“特別法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說,“法人”分類是我國立法的創新。“儘管現在對法人的分類,營利和非營利的分類,關於特別法人的規定,關於非法人組織的確認,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確實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民法總則事業法人有以下規定:
《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組織”特別法人“地位,使其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業務,打官司也可以獨立成為原告或被告,等。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