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審計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師所組成的社會會計、社會審計組織,即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對有關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業務。這是從審計組織形式角度,把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組成的會計、審計諮詢組織開展的審計業務,合之為民間審計。
民間審計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師所組成的社會會計、社會審計組織,即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對有關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業務。這是從審計組織形式角度,把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組成的會計、審計諮詢組織開展的審計業務,合之為民間審計。
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區別:
1、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政府審計是對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的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進行的審計。
2、兩者的審計標準不同,政府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等進行的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是註冊會計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
3、兩者的經費或收入來源不同,政府審計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收入來源於審計客戶,由註冊會計師和審計客戶協商確定。
民間審計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師所組成的社會會計、社會審計組織,即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對有關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業務。民間審計目標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服務方向,代表著社會利益集團要求的基本方向,直接反映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 審計目標又是由不同層次、不同系列的目標所構成的一個網路體系,在 審計模式諸內容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四章 第25條規定: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總體目標是:1、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2、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