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貼上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登出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即按未申報處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罰款。
2、已貼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即偷稅,因為此種行為顯系故意。
3、偽造印花稅票的,按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處罰。即按照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個人理解即是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及造成的後果按偷稅或不申報納稅處理。
屬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二章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含(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八個條款規定了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處罰種類只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