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具體由交警部門定(根據雙方行駛過程中的行為而定),沒有交強險不影響定責任,隻影響後期賠償款,只能自己按責任承擔。
交通強制險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沒有關係,和理賠有關係,沒有交通強制險個人需要承擔保險應該賠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罰款。
事故責任具體由交警部門定(根據雙方行駛過程中的行為而定),沒有交強險不影響定責任,隻影響後期賠償款,只能自己按責任承擔。
交通強制險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沒有關係,和理賠有關係,沒有交通強制險個人需要承擔保險應該賠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罰款。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車主未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交強險,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損失先行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賠付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賠付責任原則,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優先不按責任比例賠償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