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如果出借人僅有轉賬憑證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間借貸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關鍵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辯。
因為轉賬可以存在於各種法律關係中,例如買賣、租賃、投資等等都可能會產生轉賬。
借款人認可是屬於借款或借款人雖然主張是其它法律關係產生的轉賬憑證,但是不能有效證明的,則借貸關係成立,出借人主張還款會得到法院支援。
借款人不認可是借款,主張是其它法律關係產生的轉賬憑證,並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的,則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法院不會支援。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如果出借人僅有轉賬憑證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間借貸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關鍵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辯。
因為轉賬可以存在於各種法律關係中,例如買賣、租賃、投資等等都可能會產生轉賬。
借款人認可是屬於借款或借款人雖然主張是其它法律關係產生的轉賬憑證,但是不能有效證明的,則借貸關係成立,出借人主張還款會得到法院支援。
借款人不認可是借款,主張是其它法律關係產生的轉賬憑證,並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的,則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法院不會支援。
可以起訴。但是隻有一個記錄很難取得勝訴,還需要其他證明提供來加以佐證。
轉賬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取決於具體情況,不同情況下的證據不同。
1、可以看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有轉賬的明確資訊。
如果雙方之間不僅有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轉款交流聊天記錄,則可以從聊天記錄中闡明貸款關係的存在。毫無疑問,此時的轉賬記錄是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有力證據。
2、沒有有利的資訊,借款的事實無法確定。
在線上聊天記錄中,如果沒有明確提及雙方之間的貸款關係,甚至只有一個轉賬記錄,那麼轉賬記錄的證據就非常薄弱。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無法確認債務人。在這個問題上,債務人可以說這是債權人給他的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騙後,你知道對方的賬號,又知道對方的姓名,被騙的款是很容易追回來的,建議到離你最近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根據你提供的賬號和姓名,偵破案件,而且這個案件是很容易偵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