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與婚外情人同居生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並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援,如果同居者與婚外情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會涉嫌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與婚外情人同居生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並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援,如果同居者與婚外情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會涉嫌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離婚後和他人同居沒有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而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在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後,雙方就不再存在法定的夫妻關係,與他人同居不會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後與他人同居,觸犯《刑法》,涉嫌重婚罪,只要受害人自訴,就可以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你會介意物件和前任同居過嗎 很介意男朋友和他前任同居生活過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