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帶孩子走是不犯法的,因為雙方都是有孩子的撫養權的。
但是這種行為會引起家庭內部的矛盾,對於孩子可能存在一定的影響。如果對撫養權有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沒離婚不管孩子,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不夠惡劣的,不構成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離婚後女方是可以帶孩子去外地的,但是不得妨害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離婚後因為雙方已經沒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所以離婚後沒有房子不能向對方提出要求,如果對方自願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考慮雙方意願而協議將部分財產讓與子女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 ...
沒離婚不能再領結婚證,因為沒有離婚就是已婚狀態,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已經結婚了的是不能再結婚的,如果沒有離婚再領了結婚證是構成重婚罪的。如果要再結婚就必須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 ...
該集劇情簡介:鄒凱照顧笑笑,此時汪雨來電話,威脅鄒凱如果不來會後悔,無奈鄒凱穿衣服準備出門,高蜜哭著乞求鄒凱不要離開,鄒凱執意離去。鄒凱找到汪雨,並質問她到底想幹什麼,汪雨將鄒凱騙上車,決定跟其一起去死,鄒凱告知汪雨已經不是自己心中完美的她,汪雨冷靜降低車速。鄒凱願意用死亡結束這一切,汪雨含淚告訴兩人結束 ...
探視權可以帶孩子回家住。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贈與給婚生子女,否則婚生子女是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 ...
離婚後干涉對方是否犯法要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既然選擇結束婚姻,就應該尊重彼此之後的獨立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