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可以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不撫養是屬於違法行為。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父母不可以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不撫養是屬於違法行為。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對於起訴女方撫養非婚生子女,索要撫養費的案件,在確定關係方面,可以收集同居期間的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簡單證明,或鄰居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存在同居關係。但確定血緣關係的最直接準確的證據莫過於親子鑑定。
在法庭上,如果對方認可與孩子的關係,原告方便不用再舉證證明對方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係;若被告不認可,可以當庭要求進行親子鑑定。如果被告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女方即被告支付撫養費。假若女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繼父母是指母之後夫或父之後妻。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產生的原因如下:
1、由於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
2、由於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結婚。
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