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銀行卡之後最多6個月可進行解凍。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院凍結銀行卡之後最多6個月可進行解凍。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院凍結銀行卡之後的解凍方式為:
當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法院作出解除凍結保全措施後,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相關機關進行凍結解除。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銀行凍結系統是半年後自動解凍,如果沒結案,法院持相關檔案會在“續凍”,若滿6個月後,銀行系統會自動解凍,若沒有相關檔案銀行不會再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