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是: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是: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公訴轉自訴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訊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仲裁前置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15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15日之內未提出起訴訟;超過15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而也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仲裁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