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監督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法院立案監督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1、原告將起訴狀和有關證據材料遞交人民法院,按照被告的人數遞交材料。2、人民法院在接受當事人遞交的材料後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立案後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承辦法官。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副本傳送被告,被告要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