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離婚證。判決離婚的生效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是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生效之後,就不用再辦理離婚證了。
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也就是說從離婚判決生效時起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
當事人也可以憑藉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項,並且可以憑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再次起訴離婚有時間限制,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時間間隔為6個月。但有新情況、新理由的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起訴律師不是一定有必要請,是否需要請律師,應根據自己實際情況決定。要根據如下情況來決定:自己對法律的熟悉情況、語言表達能力和思維的應變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現在離婚有冷靜期。“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 ...
沒有。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結婚假期,沒有離婚假期。婚假通常為三天,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 ...
辦理離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冷靜期是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協議書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
辦理離婚是沒有時間規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男方訴訟離婚的限制,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嗎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