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1、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
2、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對於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為開庭三天前。
法院開庭不會親自通知家屬,可以關注開庭三日前的公佈資訊,或者看通知函。
不會親自通知家屬,但是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到時候,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