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房產還貸沒還完的判決是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透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離婚房產還貸沒還完的判決是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透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房子沒還清貸款就證明未登出抵押登記,是無法房屋買賣過戶的。但是解除抵押權後就可以進行買賣。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辦法: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銷除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併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透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按揭房與一般的房屋不同,雖然此時由所有人居住使用享有所有權,但實際上房產是被抵押給了銀行,只有在按照約定還清貸款之後,才會解除房產的抵押。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