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行政複議本身是不會對派出所有影響的,只能證明現在我國的行政機關設定越老越合理,百姓有多重維權渠道。
只有當行政複議作出撤銷或是變更決定,才會對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你提出行政複議本身是不會對派出所有影響的,只能證明現在我國的行政機關設定越老越合理,百姓有多重維權渠道。
只有當行政複議作出撤銷或是變更決定,才會對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派出所不可以行政拘留。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力。如果要實施行政拘留,必須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