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政部門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認定的優撫物件的家庭。
2、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且實際在本市居住,並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3、無房戶即家庭成員名下不擁有任何形式的房產。
1、市民政部門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認定的優撫物件的家庭。
2、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且實際在本市居住,並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3、無房戶即家庭成員名下不擁有任何形式的房產。
1、本市戶籍
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廣州市城鎮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1年以上。但是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並遷入戶口的人員,可不受此限制;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2、家庭收入與資產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資產淨值符合當下政府公佈標準。目前政策是:申請家庭從申請之日的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少於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包括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低於12萬元以下(包括12萬元)。
3、居住面積
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申請家庭居住面積少於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
4、未享受過廣州購房優惠政策
未按房改成本購買過公有住房;未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未得到拆遷安置新社群住房;未享受過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1、申請人一般應為戶口簿戶主)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仍保留農村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必須與戶主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婚姻、撫養關係或合法收養關係具有本市戶籍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法定監護人共同申請,不受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限制)。30週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
2、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本數)。女滿13週歲、男滿15週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可增加一個人口計算人均住房面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不列入計算範圍。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發生任何房地產交易或轉移行為。
4、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