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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族市井習俗

滿族市井習俗

  滿族領主經濟的主要特徵是旗地國有以及農奴主對農奴的役使,它的瓦解相應表現為旗地的私有化與生產者身份的轉變。二者都是透過旗地土地買賣關係與租佃關係相輔相成的發展實現的。一般旗地的地主經濟因素從入關開始時迅速壯大,康熙末年,已成為普遍的經濟形態。

  旗地買賣關係。旗地是滿族統治者分配給旗人的份地,只賦予佔有權和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在入關伊始便規定:旗地不準越旗交易和私售與民,違者以盜賣官田論罪。但普通旗人所得地畝本來有限,頻年出征不能用力於畎畝,地多荒蕪,加之天災人禍的襲擊,經濟地位極不穩定,於是從康熙初年便出現了八旗人丁典賣旗地的事件。

  1670年(康熙九年)康熙帝頒行諭旨:“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甲丁本身種地,不許全賣”。④這表明,同一旗分旗人互相買賣土地使旗地合法化。土地買賣,是實現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由於旗地本不準買賣,所以清朝在入關以後並沒有像對待民地那樣,建立管理土地交易的稅契制度。康熙以後,旗地典當活動愈演愈烈①,私家交易形成大量白契,日積月累,交易雙方經常為土地的歸屬與權益問題互相構訟,給清政府實行旗地管理帶來越來越多的麻煩。1723年(雍正元年),清政府正式建立旗地買賣的稅契制度,規定從此以後旗人典賣房地,必須到八旗左、有翼收稅監督處領取印契(又稱紅契,即官方頒給的財產轉讓證件,主要有地契和房契);凡實買實賣者照民間例納稅(按買賣價銀的3%取稅);至於典賣旗地亦准予納稅,年滿取贖時將原印契送兩翼監督驗看銷案。②對買賣土地進行稅契,歷來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保證,同時也是土地買賣合法化的重要標誌,因為只有當旗人土地私有權得到清廷事實上認可以後,才可能建立這種制度。於是,不準越旗交易的禁令便成為一紙具文。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清廷不得不面對現實,宣佈准許旗人不拘旗分買賣土地③。從此,不同旗分旗人間土地買賣不受任何限制。當時,旗民不準交易的禁令雖然沒有撤銷,但已不是對旗地私有權的約束,而是作為滿族地主兼併旗地的一個保障。

  實際上,早在康熙年間,畿輔地方漢族地主就開始兼併旗地。由於有旗民不準交產的禁令,所以這種買賣多半是在“典”的形式下進行的。“典”是一種只讓渡使用權,但保留所有權及回贖權的財產交易形式。因為民人典買旗地時所定回贖期限很長,顯然等於變相的買賣行為。正如當時人指出的:“名曰老典,其實與賣無二。”④乾隆初年,畿輔地方的民典旗地已不下數百萬畝,典地民人不下數十萬戶,普通旗人手中的土地相當一部分已落人民人之手。在關外,旗地典賣事件也層出不窮,1673年(乾隆十二年)四月,盛京將軍達爾當阿提到,奉天旗人將旗地“以五六十年乃至一百年為期,寫立文契,典與民人耕種”⑤。到乾隆中期,奉天民典旗地已達12萬餘晌。⑥因此,無論就旗人內部還是旗民之間來考察,旗地買賣關係在乾隆年間均達到非常發達的地步。

  旗地租佃關係。清朝進關以後,下層旗人因不具備農奴制的生產關係,紛紛改行封建租佃制,但就旗地莊園看,農奴制生產關係佔據主導地位。當時對旗地的提法一般是設立莊頭,撥丁耕種當差,“滿洲藉家僕資生”,大體反映了旗地經營方式的狀況。旗地租佃關係與買賣關係的發展,不斷削弱了領主經濟對土地生產者的人身束縛,使旗地的主要生產者由農奴轉變為佃戶。康熙年間禁止圈地和逼民投充以後,旗地上的農奴“贖身者頗多”。“資佃耕種,收取租息”已成為畿輔地方旗地經營的主導形式⑦。關外奉天地方旗人,原先“俱各力田躬耕,以資生計”,到這時也是“本身自種者少,僱民佃種者多”⑧。從此,關內外的滿族地主,都是招佃收租和僱工耕種,役使農奴的現象幾近絕跡。同時,清朝回贖的大片民典旗地,都是招佃收租,再沒有設定重新分配給旗人。到乾隆年間,一般旗地的地主經濟已經日益鞏固。

滿族喪葬習俗

  滿族喪葬習俗 滿族喪葬中,有所謂 燒飯 之禮俗。遼金時女真人就有將 其祭祀飲食之物盡焚之 的燒飯之俗。瀋陽滿族沿襲此俗,富貴人家還有將生前所御狗、馬焚燒的。以後,努爾哈赤、皇太極等統治者一再告誡要節省食物器用,除燒飯外,也不再焚燒狗馬,只將生前所用狗、馬率至墳前火堆旁,用鞭棍催打狗馬從火堆上奔跳過去就可以了。

  努爾哈赤、皇太極時期的喪葬,仍有殉葬之惡俗。此俗亦系沿襲自遼金女真奴隸主貴族 生焚所寵奴婢、所乘鞍馬以殉 (《三朝北盟會編》卷三)的故俗。努爾哈赤死,有大妃烏喇納喇氏、庶妃代音察、阿跡根三人從殉,雖然其中不無政治鬥爭的需要,卻反映著殉葬的陋俗;皇太極死,亦有二個親信侍衛從死。此惡俗,在滿族入關後逐漸消失,瀋陽滿族以後也不再保留此俗。

  入葬後,喪家門外不設殃榜(一般漢族在門外設殃榜。所謂殃榜,是由陰陽算命先生開列的含殮日、生辰日、回煞日、避忌日),三日領魂不返家,寄送土地廟。服喪期間,喪家男女以白布袍帶為喪服。葬前,帶垂至前胸;葬後,男挽於腰間,女戴 包頭 。百日內,起居不釋白,男截髮,冠不綴纓;女剪髮,頭不戴簪花。

  清帝王因政務繁忙,受漢族影響,皇太極之喪規定 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釋服 。老皇帝死,新皇繼位,雖在喪期,臨朝大典時仍要求官員 冠宜綴纓 。

  一般滿族人家,百日內起居不釋白。至百日,備香楮祭品到墳前敬奠,脫去孝服,稱之 釋服 。三年內,男不穿紅衣,女不戴簪花,保留著滿族的古制。

  滿族有清明上墳插 佛託 之俗。此 佛託 大多為柳枝插上苞米核子,上貼五彩紙,插在墳上,意為 墳花 ,寄託哀思。

  進入二十世紀,喪葬舊制有所改革,一個時期曾襲用漢俗,但喪服之制仍保留下來。解放後,又能了進一步的改變,現在喪葬舊制已不見了,代之以火葬和追悼儀式。

  未出嫁且未梳頭的女兒、孫女,用長孝帶圍一寬箍,結於頭後,下垂脊背。至於孝服的吐邊、收邊,與旗籍大致相同。

  旗人喪服和漢人喪服 喪禮在北京有種種的分別,喪服也因之有了不同。滿蒙喪服最輕(內務府三旗尤輕),漢軍較重,漢人最重。以前是一望便知是某族人的,近年旗人羼合漢禮,才漸漸不易區別。

  滿蒙的喪服

  旗族人因大小有個一官半職,雖只是一名 馬甲 ,只有二兩銀子錢糧,也不免有些官派,喪服便也官樣起來。滿蒙旗族男子喪服,穿 四開啟孝袍子 (啟唸作 器兒 ,即會典所謂袍幾裾),小領鈕釦和大褂一樣,除左右開啟外,前後還有兩開啟和袍褂的袍子一樣。父母以至祖、曾等直系尊親穿 大莊粗布 孝袍,衣邊外吐,謂之 吐邊孝 。不釘鈕釦,只釘布條,系粗布孝帶。頭戴青布小帽,只安青線帽頂,不用白帽結,足穿青布靴(後改青布鞋),鞋上也不蒙白布。孝服至輕,除孝袍吐邊外,幾乎看不出是親喪來。本族人丁,孝袍用 絨花粗布 縫製,唯胞侄為胞叔服孝也應穿大莊粗布孝袍,一切全和兒子為父母穿孝一樣,分別只在領子。子用白領,侄用青布領。凡穿絨花粗布孝袍的,可以不繫布條而釘紐袢。外甥為舅父母、姨父母,親家兒對親翁母,婿對岳父母皆應穿漂白洋布孝袍,是為孝服中最輕的。但如甥舅和翁婿本人家中已無尊長老親,也可穿絨花粗布孝袍。以前穿漂白洋布孝袍的,紐袢全用廣扣銅鈕釦。婿為岳父母服喪並穿石青馬褂(綢布均可),腰繫涼帶,帶活計(即 跟頭褡褳 、 表絹 、 扇套 等物)。

  甥婿所穿洋布孝袍,皆用藍綢卷頭、挽袖,甥婿的區分,只在馬褂的有無。以前辦喪事並沒有遞送紙花的辦法,一律全送孝帶。至親送絨花粗布孝帶,遠親或朋情友好送漂白洋布孝帶,所以早年到人家弔祭,該穿孝袍的全散腰不繫帶,只等在靈前行過禮後喪家必用銅茶盤,雙手送過孝帶來,並說 您給免免罪 ,謂之 遞孝 。朋情不穿孝袍的也遞孝帶,至親過 探喪 的,在人死未大殮以前來探喪時,即送過孝帶。喪家富足還有對至近戚友送孝布的辦法。朋友穿孝沒有一定規矩,只看感情。其中義子為義父母穿絨花粗布孝袍的佔多數。

  滿蒙旗族婦女的孝服,近年尤其不可多見,孝袍和男子沒有大的分別,只孝袍不留開啟,孝帶系在腰中,並由肩上背過背後(以死者的性別分男左女右)。旗族婦女因都梳 兩把頭 ,所以有 拆頭撂辮 和 不拆頭撂辮 的分別,又有 拆頭撂單辮 和 拆頭撂雙辮 的不同。婦女最重的孝服是為自己的丈夫穿孝。夫死,妻應摘去兩把頭,拆開頭□和燕尾,另扎一個大把,用青線扎把,將大把分為兩綹,編成兩個小辮,辮梢散開不繫辮繩。頭把上安白骨扁方(內務府人用銅扁方),長只三四寸,用發繞住將辮撂在腦後,然後用大莊粗布包頭帶子將頭上纏好,結於頭後用針卡住,所餘帶子頭即垂在身後,太長的可以拴在腰帶上,這叫作 拆頭撂雙辮 。兒媳為翁姑服喪也同樣拆頭撂辮,只撂一個辮,可以用青頭繩系辮梢,翁死撂左辮,姑死撂右辮,這叫作 拆頭撂單辮 。扁方可用銀或白銅質而較長一點的(扁方以骨質為孝重,銀、銅以短為孝重)。侄媳及近族女性用長兩把頭扁方,並可戴耳挖首飾。耳環也有區別:妻光耳,媳系青線,侄媳可以戴白銀圈。

  所有拆頭撂辮的,在接三之日,孃家人必要在此伺候,等送三走後,即由孃家人代將撂辮梳上,至接三次日,再將辮子撂下,只妻子不再撂下雙辮,只撂左邊單辮。其餘諸人也照舊撂下,只等出殯下葬之日在塋地梳上,便永遠不再撂下,專候百日脫孝(侄媳六十日或五七、三七不等)。極遠族媳輩孝妝不拆頭撂辮,仍梳兩把頭,將左或右一把拆開(係指頭髮兩把頭)以死者男左女右為分,梳一小辮。頭上用絨花粗布作包頭,白頭首飾。親家媳婦和甥婦用漂白洋布盤倆雙十字,交叉在兩把頭上,腦門不圍箍,戴點翠首飾,也可以用青布將黃首飾包紮代用。內侄媳婦不拆頭也不撂辮,但用絨花粗布包頭,作交叉十字,並將腦門箍著,以示和撂辮及洋布的區別。凡拆頭撂辮的,都應有跪靈陪孝的義務,甚至出殯後各回自宅也按著定製穿孝。

  旗籍的喪禮由清中葉以後事事講排場,禮節儀式雖極其隆重,哀痛的表示較比漢人卻薄得多了。孝子除孝服外,內衣是不注意更換的。孝期是為母親服三年喪,為父親服二十七個月喪。只在百日之內穿孝袍,過百日即換青衣,以至除服,並沒有穿白一年、穿灰青各一年的喪制。尤其出閣的閨女,孝服更輕,和甥婦差不多,外孫也不跪靈,這個原因是根據清代帝室對於外戚 尊而不親 的緣故。

  漢軍八旗編入的成份很複雜,大部是明代居住滿洲的漢人及入關後編入的河北、山東各地的漢人。此外還有清真教入漢軍旗的(如黃、馬、金、鄧等八家回民),俄國阿拉巴金人、朝鮮人、安南人、金川人等都包括在漢軍旗內。因此,漢軍旗人的喪禮在清初時各自不同。沿至清末除回八家尚守天方教禮,俄羅斯牛錄下旗民還守東正教禮外,其餘的和滿蒙旗已大致一樣了。

  瀋陽滿族之家,有祭祀或喜慶事,要殺牲吃福肉,要請親朋作客,讓於南炕上坐。家人要將福肉敬獻尊長客人。肉是白煮,不準加鹽,特別嫩美,客人用刀片吃,佐以鹹、酸菜、醬。客人進門向神主叩頭,轉身入座吃福肉,吃完就走不準道謝和擦嘴,否則是對主人不尊重。農村有年節殺牲祭祀請親朋賓客吃福肉之習。供方子肉為四時吉慶;供魚為吉慶有餘;供粉花是保佑後輩發家;供大蔥要剪去蔥根,紮成一把,標誌著本家後輩聰明伶俐,光宗耀祖。

滿族婚姻習俗

  同姓婚娶,不論輩份。 在努爾哈赤統治前,滿族有嚴重的同姓血緣婚的習俗。明《岷峨山人譯語》雲:“胡俗婦喪其夫,其家男子即收妻妾。父子兄弟不論也。他適,則人笑其不能贍其婦。”《建州聞見錄》雲:“嫁娶則不擇族類,父死而子妻其母。”如多爾袞的親侄肅王豪格犯了罪,多爾袞即娶豪格之妻為妻,就是“婦喪其夫,其家男子即收為妻妾”之一例。至於“不擇族類”、不分輩份的婚姻就更多了,如努爾哈赤把他的親妹妹嫁給六祖豹石之子,就是一個例項,又如,皇太極既娶蒙古科爾沁貝勒莽古思的女兒為孝瑞後,又娶了他的孫女為孝莊後;順治既娶蒙古科爾沁貝勒吳克善的女兒為後,又娶吳克善的侄孫女為孝惠後,都是姑侄同嫁一人。

  這種不論輩份的“亂倫”的姻親關係,反映了滿族早先氏族制社會中原有的群婚制殘餘。後來,隨著滿族的逐漸漢化,封建的“倫常”觀念深入人心。不論輩份的婚姻才逐漸減少以至於消失。清天聰五年(1631)有諭旨頒下:“凡取繼母、伯嬸母、弟侄婦,永行禁止。……如違此例,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論。”(《皇清通志綱要》卷二)

  此外滿族貴族婚娶都講究門當戶對,不與平民結婚,從清初到清末,這種嚴格的等級觀念都是牢不可破的。

  滿族的婚姻禮儀也帶有民族的特色。 順治入關以前,婚禮甚為簡單,人關以後,受漢族文化的影響,漸漸形成一套繁瑣細密的禮節,大體有以下幾個過程:“相看——插戴(下小定)——過禮(下大定)——婚禮——回門。”

  相看即男家主婦至女家,問女年齡,觀看容貌。

  插戴叉叫放小定。插戴就是訂婚的意思。初“男以毛羽插女頭,女和則持歸,然後置聘禮,……”(《遼海叢書·翰苑·蕃夷部》)到清初和中期,演變為“諏吉行插戴禮,至日預扶新人端坐於榻,夫家尊屬若姑嫜諸母、諸嫂輩往之女家,以首飾、珠玉親手簪之”(《聽雨叢談》)。

  過禮,或日放大定。實際上就是女方把賠送的嫁妝送到男家,男家也以許多金、銀、綢、緞、酒、餅、鵝、羊送到女家。

  婚禮時洞房的擺設甚為講究。由女全科人(即父母子女俱全的人)鋪床.被子四周放棗子、花生、桂花、粟子,取意“早生貴子”。後請人在房內徹夜鬧騰,名日響房。據說可驅除鬼怪。婚禮前,還要先把花轎放在院子裡,叫做“亮轎”,謂在光天化日之下,亮一亮,可避鬼怪。

  結婚典禮習俗很多,獨具特色的有:新娘到男家,洞房前面的地下放著一火盆,讓喜轎抬著新娘由火盆上經過,據說是為了避邪。喜轎到了洞房時,新郎手裡拿著弓箭,向密閉轎簾的轎門連射三箭(朝轎底射,以免傷著新娘)。這可能是過去遊牧騎射時期搶婚遺留下的習俗,要把追趕來的敵人射走。但也有人說是為了趕走跟著喜轎來的鬼怪。

  新郎與新娘按男左女右並肩坐在床上帳內,全科人把新郎的右衣襟壓在新娘的左衣襟上,據說是表示男人應該壓倒女人的意思。這就叫做“坐帳”。坐帳後,新郎新娘一起喝“交杯酒”,吃“子孫餑餑”(即煮得半生不熟的餃子,以取“生子”之意)、長壽麵。

  第二天早晨,新郎就到父親、母親處道喜。至於新娘,則仍須在房中床上靜坐到第三天的早晨才能下地出房。在這三四十個小時裡,新娘照例不準大小便。因此,在結婚前一兩天,新娘就不喝水不吃飯,或少吃少喝}只吃雞蛋,以免在坐床時“丟醜”。這樣做,據說為的是“關一關新娘的性子”。到了第三天早晨,新郎和新娘先到祠堂和佛堂前叩頭,然後回到家中向父、母行三跪九叩之札,向伯、叔、嬸母、姑、兄、姊行叩頭禮,“叩頭禮”叫做“分大小”,即新娘和家中人開始分清尊卑大小,親疏遠近的關係。

  回門在結婚後第三天上午,當天必須回男家。到了第十二天,新郎和新娘又回孃家,這次可以在孃家住些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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