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建立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定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
1、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2、打擊地方高階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3、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執法不公平。
4、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5、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子弟不法。
6、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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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察機構逐漸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西漢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監察官員,既掌管監察,又擔任副丞相;東漢初設立了以御史中丞為首的御史臺,實際上已獨立執行監督職能,這標誌著監督權開始向行政權相分離。
2、 有頗為系統的監督法律體系作保證:如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六條問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統的監察法規,成為漢代刺史行使監督權的法律依據,起到了約束刺史活動和防止權力濫用的作用。
3、官吏選拔制度更加合理:重氣節、修養。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清廉自潔、盡忠職守,這是監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重學識。監察官非學識淵博、明曉律令者,不可為之。漢代的監察官以熟悉律令為必須的要求重能力、經驗。一個稱職的監察官既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又要有豐富的為政經驗,要明察事理,洞曉世事,通達治體。
1、明代廢諫院,把前代的給事中發展為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分察內外百官。清代則實行科道合併,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其次創設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繼承了唐代監察御史分道監察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將地方監察制度形成交叉監察網路。
2、在監察職權方面,明清科道官繼承了前代臺 ...
漢武帝時由於漢文帝和漢景帝實行無為而治的方針,導致地方勢力和丞相權力膨脹,嚴重威脅皇權,而外有匈奴威脅,所以漢武帝急需改革。漢武帝本人雄才大略,建立了內外朝,創設刺史制度,頒佈推恩令,大體消除了漢初郡國並行制帶來的負面影響。採用董仲舒、公孫弘等人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且透過對匈奴的三次戰爭,大體消 ...
漢設御史臺,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
1、御史臺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 ...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侷限性有:
1、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侷限形成二元對立;
2、單線垂直的歷史侷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
3、位高權重的歷史侷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
4、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侷限是傳統的人治。 ...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
中央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明代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
古代中國監察制度的積極作用有:
1、加強了政府對官員的監督,調整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
2、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
3、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封建統治的鞏固;
4、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制約皇權,但是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官員的純潔性,提高了行政水平。 ...
示例分析英國近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如下所示:
1、其以議會監察為核心,包括議會對政府的同意、糾正、糾舉、彈劾、審計,以及為完成這些任務所必須的質詢、視察和調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糾正和中止,事後懲戒和救濟等監控規程。
2、政府高度重視,多部門齊抓共管,構建了廣泛的反腐敗網路,監察制度完整、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