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情況如下: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屬於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判處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