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2日-15日,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簽字,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領取地點: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市內五區失業人員到所在社群;郊區失業人員到所在街道(鄉、鎮);縣、開發區失業人員到區級失業保險中心。
每月12日-15日,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簽字,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領取地點: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市內五區失業人員到所在社群;郊區失業人員到所在街道(鄉、鎮);縣、開發區失業人員到區級失業保險中心。
1、先核實情況,再找相關人員反映,領取失業金需要,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單位解僱並且辦理失業備案,本人離職60天內去社保局辦理完失業登記單位不辦理失業備案,本人是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領失業金的如果是主動辭職、失業保險繳納不到一年、離職60天內你辦理完失業登記的,都無法領取失業金。
2、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失業人員可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十天內,攜帶失業人員檔案、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還有三張一寸的免冠照片等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同省份會依據實際情況來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失業者繳費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就越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辭職的,之前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的,可以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機構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證,之後持失業證和身份證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